(2017)津0116执40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振凯、王翠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凯,王翠苹,梁国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46号申请移送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梁振凯,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翠苹,女,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梁国岭,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9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振凯、王翠苹、梁国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振凯、王翠苹、梁国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振凯、王翠苹、梁国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翠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沽东风路支行(账号:62×××27)存款人民币1742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