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222号1号楼303室。法定代表人:黄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都市铭居A-1幢06号。法定代表人:汤学义。上诉人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0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的建设工程已经结算完成,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转化成债权债务关系,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平审判员 赵东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炯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