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雪梅与廖钦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梅,廖钦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284号原告:姜雪梅,女,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子,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钦雄,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雪梅诉被告廖钦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雪梅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雪梅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