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月新诉龙爱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新,王忠仪,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秋花,龙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仪。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群,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秋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爱林。上诉人刘月新、王忠仪、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阳秋花因与被上诉人龙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月新、王忠仪、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月新、王忠仪、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玲审判员 姚贤辅审判员 廖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