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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洪武、王成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洪武,王成洋,訾金龙,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姚洪武,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成洋,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市政三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訾金龙,女,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洪武与被执行人王成洋、訾金龙、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3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