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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来滔、苟亮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来滔,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大方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苟亮,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平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敬启立,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邵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倪军,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乐至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林某森(另案处理)于2015年4月24日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井仔湾加油站边开设“新天龙休闲中心”,该休闲中心为顾客提供桑拿、足浴等服务。从2016年8月份开始,“新天龙休闲中心”在二楼开设隐蔽的卖淫场所,并通过独立楼梯通往该场所。该休闲中心招募卖淫女,为卖淫女提供食宿,由“兰琪”(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统一服装并配备提供性交易所需的避孕套、漱口水、橄榄油等工具,同时根据相貌、年龄的不同将卖淫女分为ABCDE五个级别,相应的级别所需的嫖资分别为588元、688元、788元、888元、988元,卖淫女每次卖淫分得150元至400元不等。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受聘到“新天龙休闲中心”担任部长,负责接待顾客和带领嫖客到二楼,根据嫖客的需求安排相应的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倪军受聘到“新天龙休闲中心”担任领班,负责在楼下大厅接待顾客,如果顾客需要性服务则通过对讲机联系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等人来带领顾客上二楼进行性交易,有时被告人倪军也自己带顾客到一楼至二楼的暗门处,交由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等人。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新天龙休闲中心”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及服务员吴某1、杨某1、杨某2(另案处理),同时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六对男女,现场查获避孕套、漱口水、橄榄油等卖淫工具一批。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杨某1、杨某2、吴某1、吴某2、林某1、庞某1、邹某1、刘某1、徐某1、何某1、蒋某1、王某1、马某1、李某1、刘某2、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倪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敬启立、来滔、苟亮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足底按摩计费单,刑事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同案人林某森(另案处理)在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井仔湾加油站边开设“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新天龙休闲中心”,经营范围为足浴、桑拿、茶座。期间该休闲中心在二楼开设隐蔽的卖淫场所,招募卖淫女,并提供食宿,由“兰琪”(另案处理)负责对卖淫女进行培训,为卖淫女统一配备服装、避孕套、漱口水、橄榄油等工具,同时根据相貌将卖淫女分为ABCDE五个级别,相应级别的嫖资分别为588元、688元、788元、888元、988元,卖淫女每次分得150元至400元不等。从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先后受聘到该休闲中心担任部长,负责接待顾客和带领嫖客到二楼的房间,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倪军受聘到该休闲中心担任领班,负责在一楼接待顾客,如果顾客需要性服务则通过对讲机告知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等人带领顾客到二楼的房间进行性交易,有时被告人倪军带顾客到一楼至二楼的暗门处,交由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等人。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休闲中心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卖淫女吴某2、庞某1、刘某1、何某1、王某1、李某1、王某2及嫖娼人员林某1、邹某1、徐某1、蒋某1、马某1、刘某2等人,缴获卖淫工具一批。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份,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当服务员。该休闲中心的二楼分为正规按摩区域和提供色情服务区域,该二个区域用暗门隔开,如果有嫖客需要色情服务,就由部长接待嫖客到二楼,通过他和杨某2把守的暗门进入色情服务的房间进行色情服务。该中心由来滔、敬启立、苟亮等五名部长负责拉客源,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嫖客来消费。嫖客进入二楼色情服务的房间后,部长便安排多名卖淫女到房间给嫖客挑选,嫖客选中卖淫女后,由当天负责该单生意的部长开具写有服务时间、房号、卖淫女工号、套餐类别、部长外号、消费价格等信息的单据。有的嫖客将嫖资交给部长到收银台结账,有点嫖客直接到收银台结账。他和杨某2负责轮流把守暗门,吴某1负责收银,倪军是该休闲中心的领班,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如有嫖客前来消费,倪军便通知部长,由部长带嫖客到二楼暗门后面的色情服务区域进行性交易。2016年10月31日凌晨零时许,民警到该休闲中心进行检查,他和其他工作人员及多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被抓获。并对被告人倪军、苟亮、来滔、敬启立的相片辨认无误。2、证人杨某2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杨某1的证言。并对被告人苟亮、来滔、敬启立、倪军的相片辨认无误。3、证人吴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杨某1的证言。同时证实她是该休闲中心的收银员,该休闲中心的二楼和五楼提供卖淫嫖娼服务,根据卖淫女的相貌、技术,分为A套餐588元,B套餐688元、C套餐788元、D套餐888元、E套餐988元。并对被告人倪军、苟亮、敬启立、来滔的相片辨认无误。4、证人吴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0日晚11时多,她在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等客人接受性服务,后该休闲中心一名部长带她到二楼一房间为一名男子提供性服务。随后她和该男子被民警抓获。来滔、敬启立、苟亮是该休闲中心的部长,负责轮流叫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向客人介绍服务项目、价格、开单,部长从嫖资中提成。该休闲中心对卖淫女进行性服务培训,为卖淫女提供统一服装及装有避孕套、漱口水、橄榄油等物品的手提包。倪军是该休闲中心的领班,2016年10月30日晚,如有男顾客来消费,便通知部长,再由部长安排项目给男顾客。并对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的相片辨认无误。5、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时,一名男部长带他到二楼一房间,后他在该房间与一名女子进行性交易。30分钟后,他和该女子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的相片辨认无误。6、证人庞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来滔、敬启立、苟亮是该休闲中心的部长,负责拉客源,安排卖淫女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兰琪”对卖淫女进行培训,她每次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后获得200元提成。该休闲中心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分为588元、688元、788元、888元、988元共5个档次。2016年10月30日晚11时多,她在该休闲中心二楼A09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时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倪军、敬启立、来滔、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7、证人邹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0日23时多,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会所找“啊飞”安排性服务时,但“啊飞”当天不值班,他便找另一名男子通过暗道带他到该会所的二楼,并向他介绍性服务的档次。后该男子叫4名卖淫女给他挑选,他便与其中1名卖淫女到A09号房间,并将嫖资交给该男子。当他与该卖淫女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啊飞”是该会所的部长,负责介绍嫖客和安排卖淫女卖淫。并对被告人来滔、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8、证人刘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来滔、敬启立、苟亮负责介绍性服务项目、价格、介绍卖淫女给嫖客、安排嫖客到房间,还负责收嫖资。2016年10月30日晚11时30分,来滔叫她和几名卖淫女到二楼客房给嫖客挑选,后该嫖客和她到A10号客房,并将嫖资交给来滔,她可从中分得400元。随后当她与该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的相片辨认无误。9、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0日晚11时许,他和蒋某1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一名部长带他们到二楼一房间,并带6名卖淫女给他们挑选,还向他们推销性交易服务。蒋某1挑选其中一名卖淫女后,由该部长带蒋某1到其他房间,他挑选一名卖淫女后,由该部长带到A10房间,他将嫖资付给该部长,后他与该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的相片辨认无误。10、证人何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她从嫖资中提出70元,余款归休闲中心和部长。2016年10月30日晚上,外号叫“曹某”的部长带她和几名卖淫女给一名男嫖客挑选,她被该男嫖客挑中后被安排到二楼A15房,当她与该男嫖客准备进行性服务是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倪军、来滔、敬启立、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11、证人蒋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徐某1的证言。并对被告人倪军、来滔的相片辨认无误。12、证人王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该休闲中心为她提供食宿,部长从嫖资中提成,她每次提成150元。2016年10月31日凌晨,部长“阿某”对她说有客人挑选她,并带她到该休闲中心A16房间,后她与该客人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敬启立、来滔、倪军、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13、证人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1日凌晨,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后,一名部长带他到该休闲中心二楼A16房间,该部长安排一名卖淫女为他提供性服务,后他与该卖淫女被民警抓获。14、证人李某1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该休闲中心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兰琪”对卖淫女进行培训。2016年10月30日晚,有客人到该休闲中心嫖娼,经理“曹某”带她和几名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她被客人挑中后,“曹某”带客人到二楼A11房间,当她与该客人准备性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的相片辨认无误。15、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30日晚,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时,经理“曹某”带他到二楼一个房间,并带卖淫女给他挑选,介绍价格。他挑中其中一名卖淫女后,“曹某”带他到二楼A11房间,并向他收取嫖资。当他与该卖淫女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的相片辨认无误。16、证人王某2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吴某2的证言。同时证实2016年10月30日晚10时左右,她与一名嫖客在该休闲中心进行性交易一次。并对被告人敬启立、来滔、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17、被告人敬启立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的二楼当部长,该中心的二楼有提供性服务,当客人来消费时,一楼的领班倪军便通过密道带客人到二楼交给部长接待,部长带客人到房间,并向客人介绍性服务项目,部长根据客人的需要安排卖淫女到房间给客人挑选,卖淫女根据服务套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016年10月30日晚,该休闲中心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六对正在进行性交易男女和提供性服务的待岗卖淫女。该休闲中心的性服务项目有5个消费档次,分别为A套餐588元,B套餐688元、C套餐788元、D套餐888元、E套餐988元。该休闲中心二楼的部长有他和苟亮、来滔,负责接待客人,介绍卖淫女为客人提供性服务。18、被告人来滔原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9日,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当保安员,负责在门口指挥车辆停放,如果发现什么情况就用对讲机呼叫领导。同年10月30日晚上11时多,他在门口值班时被民警抓获,还抓获楼上涉嫌卖淫嫖娼的男女。当庭供述他在该休闲中心担任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带领嫖客到该休闲中心二楼的房间,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19、被告人苟亮原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0日,他在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担任临时部长,负责安排一楼沐足区的客人进房间和按摩的客人到二楼的房间。该休闲中心的经营范围有足底按摩和按摩。当庭供述他负责带领嫖客到二楼的房间,安排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被告人倪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日,他到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担任领班,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如果客人需要卖淫女提供色情服务,他便通过对讲机告知部长,并带客人到二楼,有时还帮部长带客人到二楼暗门口,由值班部长接客人到暗门后的房间。敬启立、来滔、苟亮是该休闲中心的部长,主要负责安排需要色情服务的客人到房间,并安排卖淫女给客人挑选,卖淫女的价位为588元、688元、788元、888元不等。有时嫖客将嫖资交给来滔、敬启立、苟亮,有时到一楼收银台结账。卖淫女的性服务工具和工牌是统一发放的。2016年10月30日晚约12时,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清查,他们被民警抓获。并对被告人来滔、敬启立、苟亮的相片辨认无误。21、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30日23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进行清查,在该中心的二楼现场抓获马某1等6名涉嫌嫖娼的男子,王某1等7名涉嫌卖淫的女子,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的敬启立、来滔、苟亮、倪军、杨某2、杨某1、吴某1。经调查,敬启立等7人涉嫌组织卖淫。22、足底按摩计费单,证明2016年10月30日,新天龙休闲中心收取嫖资的情况。23、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扣押卖淫工具的情况。2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现金27000元及对讲机等物品。25、营业执照和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新天龙休闲中心的经营者是林某2森,经营场所为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平井仔湾加油站边,经营范围为足浴、桑拿、茶座,成立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2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公安机关对林某2森进行网上追逃的情况。27、现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潮阳区和平镇新天龙休闲中心和二楼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来滔于1991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苟亮于1989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敬启立于1987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倪军于199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来滔、苟亮、敬启立、倪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来滔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苟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敬启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倪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子平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姚希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佩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