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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德芳与李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芳,李同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554号原告:李德芳,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李同林,男,48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德芳与被告李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德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德芳负担。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