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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杨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农机(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京焕,总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牧丰青田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冬,经理。被执行人:杨立冬,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立冬银行账户余额354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