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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礼华与应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华,应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93号原告:徐礼华,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应利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礼华与被告应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喜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礼华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徐礼华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