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玲与张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刘玲,女性,汉族,1957年0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影,女性,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玲与被执行人张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玲依据(2017)陕01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28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