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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宣忠雄与被告陈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忠雄,陈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35号原告宣忠雄。被告陈伟。原告宣忠雄与被告陈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宣忠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忠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忠雄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全额退还原告宣忠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