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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李岳英、季平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梅,李岳英,季平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936号之一原告:赵冬梅,女,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李岳英,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季平浪,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赵冬梅与被告李岳英、季平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李岳英的行为疑涉嫌刑事犯罪。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冬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娟英人民陪审员  马赓明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练俊晨代书 记员  雷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