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庆玲、李松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崔庆玲,李松高,申有利,李小忠,张合成,段登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92号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贺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建信,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崔庆玲,女,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松高,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申有利,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李小忠,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合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段登灿,男,1955年6月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庆玲、李松高、申有利、李小忠、张合成、段登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身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8元,减半收取7439元,由原告焦作市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子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梦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