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XX安、王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安,王麦,郭许杰,南阳市宇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058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段红建。委托代理人张晓菁、许晓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安,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麦,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郭许杰,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南阳市宇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北段86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安、王麦、郭许杰、南阳市宇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