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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8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76号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正街68、69、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6843X9。法定代表人:尹兆俊,职务执行董事。被告:程杨,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