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靳美妮、靳双运等与靳河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锋,靳河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810号原告:靳美妮,女,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魏县人。原告:靳双运,女,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魏县人。原告:王献芳,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魏县人。原告:王学锋,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魏县人。原告:王文锋,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魏县人。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锋委托代理人:靳美妮,女,汉族,1949年12月24日出生,魏县人。被告:靳河林,男,汉族,约48岁,魏县人。委托代理人:姜军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美妮等与被告靳河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美妮等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靳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美妮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美妮、靳双运、王献芳、王学锋、王文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封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