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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润枝与王新发、罗智勇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枝,罗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枝。委托代理人王新发。被执行人罗智勇。李润枝诉罗智勇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下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智勇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润枝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智勇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润枝依据本院作出的(1999)下民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