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947号原告:宋某某,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芸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