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静、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静,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杜静,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滨江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42932-0。法定代表人周玉翘(已死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静与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昌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静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债务众多,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蒋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