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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某某家具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制造厂,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6]2058号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家具制造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3500元。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6000元解决此案,首期款1000元于签订协议当日现金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5000元由被执行人经营者谢某某直接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户名:陈某某,开户行:深圳某某银行某某分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剩余款项5000元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1000元,从2017年9月份开始至2018年1月份,于每月30号前支付。上述款项全部付清后,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予以了结,如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将申请对被执行人经营者谢某某予以限制出入境,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三、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杨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