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与何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何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014号原告: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60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天,男,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艺生,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石狮市。原告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美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辜伟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 恺速录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