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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夏文鹤,杨雄伟,蔡建伟,王步新,林兴龙,朱昌善,上海高低压容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监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9-563-1、565号。组织机构代码:72762115-8。负责人:韦秋英。被执行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遂松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8117-4。诉讼代表人:夏文鹤。被执行人:夏文鹤,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杨雄伟,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蔡建伟,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步新,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林兴龙,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朱昌善,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上海高低压容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9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9877-7。诉讼代表人:夏文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夏文鹤、杨雄伟、蔡建伟、王步新、林兴龙、朱昌善、上海高低压容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夏文鹤、杨雄伟、蔡建伟、王步新、林兴龙、朱昌善、上海高低压容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处州支行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为加快案件的执行进度,避免欠拖不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执民字第3458号案件提级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