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金忠与马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忠,马茸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855号原告:郭金忠,男,1949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木沙,(系原告郭金忠儿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马茸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忠与被告马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忠以与被告马茸花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金忠负担。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