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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金忠与马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忠,马茸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855号原告:郭金忠,男,1949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木沙,(系原告郭金忠儿子),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马茸花,女,1964年4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忠与被告马茸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忠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忠以与被告马茸花私下协商处理完毕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金忠负担。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