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定富、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定富,林华,章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孙定富,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林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章小妹,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孙定富与林华、章小妹(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定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