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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定富、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定富,林华,章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孙定富,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林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章小妹,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执行孙定富与林华、章小妹(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定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陈丽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