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与林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林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35号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毅,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琪,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洛阳之丰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