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建与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308号原告:周建,男,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周建诉被告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