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海林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林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林,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海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林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海林在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联珠坑10巷4号其工厂门口,因停车纠纷驾驶其粤S×××××小汽车前后三次故意碰撞被害人陆某停放于上址的粤A×××××小汽车。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18852元。2017年6月8日,被告人陈海林到花都区公安分局狮岭派出所投案自首。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海林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陆某2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陆某的谅解。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陈海林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海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海林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海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亚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