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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志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芳,原佳佳,姜志恒,郑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志芳,女,1986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原佳佳,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志恒,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建华,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芳、原佳佳、姜志恒、郑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