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执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李悠忠、于铁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李悠忠,于铁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乾塔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72081。负责人:宋瑞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悠忠,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于铁娥,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悠忠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悠忠、于铁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悠忠、于铁娥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