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敏与绵阳市林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绵阳市林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267号原告:张敏,女,汉族。被告:绵阳市林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1幢3-8号。法定代表人:颜赵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敏与被告绵阳市林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44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