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大雁、姜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雁,姜锋,骆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大雁,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姜锋,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杭群,女,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大雁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0112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骆杭群所有的浙A×××××奥迪牌车辆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95156元【详见浙江新东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东旧车鉴评2016FY-第MY002号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8月15日10时至2017年8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汤红梅(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0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骆杭群所有的浙A×××××奥迪牌车辆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发动机号:XX】归买受人汤红梅所有。二、买受人汤红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