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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方圆与金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圆,金红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034号原告:张方圆,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贾彬,兰考县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红勇,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张方圆与被告金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方圆的委托代理人贾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红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方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因生意上有往来,2016年1月11日共应归还我欠款20万元,当时被告给我书写了欠条。自被告书写欠条后,一年了我便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接。被告金红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做布生意,有业务往来。后被告多次拖欠货款,于2016年1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欠张方圆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欠款人:金红勇,日期:2016年1月11日。跟张方圆所有账务截止2016年1月11日共欠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身份证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金红勇欠原告张方圆货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方圆支付货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方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红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富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路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