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慧枝诉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慧枝,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77号原告:卫慧枝,女。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法定代表人:刘文钊,总经理。被告: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顺城街43号。法定代表人:屈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慧枝诉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慧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慧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