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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卫慧枝诉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慧枝,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77号原告:卫慧枝,女。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法定代表人:刘文钊,总经理。被告: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顺城街43号。法定代表人:屈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慧枝诉被告河曲县鑫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绛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慧枝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慧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畅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