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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执异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昱与张文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异101号案外人:张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晋东,大同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文。被执行人: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南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国。在本院执行张文与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闫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昱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昱称,其在法院查封前已购买了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紫润芳庭小区6号楼1单元2001号房,法院查封该房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款收据。本院查明,张文因与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建国、闫利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晋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紫润芳庭小区房产。本院认为,根据(2016)晋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张文与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系普通债权关系,张文申请查封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紫润芳庭小区部分房产之前,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紫润芳庭小区6号楼1单元2001号房屋出售给张昱,并与张昱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出具了收款收据。据此,张昱提出的异议符合规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中止对大同市南环路紫润芳庭小区6号楼1单元2001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袁建录审 判 员 段力平审 判 员 王   利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国   峰书 记 员 高   倩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