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晓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75号被执行人韩晓龙,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22416。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晓龙盗窃罪财产刑部分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晓龙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确定的总标的额为2000元。现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