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谭有生诉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有生,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3民初1737号原告:谭有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负责人王洪江,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谭有生与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有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有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工资款、运输费等共计10350.21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开始,原告谭有生每年都会为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干零活,帮忙运输黄豆、甜菜、树木等,村里一直没有给付工资,各款项共计10350.21元,已记入村里内部往来明细账目内,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在本院为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时,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和金额,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7年开始,原告谭有生多次为被告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干零活,欠工资、运输费等共计10350.21元,被告将该笔欠款计入村里内部往来明细账目内,经原告多次索要,村里一直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谭有生为被告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干零活,运输等,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及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10350.2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谭有生欠款10350.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依安县太东乡和祥村民委员会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