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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书顺与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书顺,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46号申请执行人:宋书顺,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红岩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34352-4。法定代表人:邓恩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书顺与被执行人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535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