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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安民与 华阴市孟塬镇晓鹏村委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民,华阴市孟塬镇晓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安民,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华阴市孟塬镇晓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阴市孟塬镇晓鹏村。代表人彭建喜,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杨安民与被执行人华阴市孟塬镇晓鹏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灌溉用的水井及耕地,根据法律规定,村民灌溉用的水井及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申请人杨安民表示除此外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