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何太平、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何太平,张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018号原告:王志华,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芬,特别授权,系配偶。被告:何太平,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锋、方程,特别授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梅,女,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王志华诉被告何太平、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丽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