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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宋显武与魏鑫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显武,魏鑫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539号原告:宋显武,男。被告:魏鑫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显武诉被告魏鑫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显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与被告自行和解,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显武负担。审判员  葛治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