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寇文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78号之一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187号。主要负责人:焦延强,行长。被申请人: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寇行聚,总经理。被申请人:寇行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崔燕,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申请人:寇文太,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小微支行与被申请人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寇文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071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寇行聚、崔燕、寇文太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生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