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伟丽、张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丽,张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487号公诉机关天��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丽,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涛,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丽、张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丽、张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徐伟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祥花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2、2017年1月上旬某日中午,被告人徐伟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祥花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3、2017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伟丽、张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市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重0.56克,后被告人徐伟丽、张涛回到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里4栋1门103室,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徐伟丽藏匿的毒品冰毒一袋,重0.38克,查获张涛藏匿的毒品冰毒三袋,重量分别为0.61克、0.32克、0.74克。经检验,从以上五袋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伟丽、张涛目无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徐伟丽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伟丽系累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伟丽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涛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徐伟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祥花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2、2017年1月上旬某日中午,被告人徐伟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滨祥花园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3、2017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伟丽、张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市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重0.56克,后被告人徐伟丽、张涛回到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里4栋1门103室,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徐伟丽藏匿的毒品冰毒一袋,重0.38克,查获张涛藏匿的毒品冰毒三袋,重量分别为0.61克、0.32克、0.74克。经检验,从以上五袋扣押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1日,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一名叫“星星”的女子多次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附近向他人贩卖毒品。并获悉该“星星”将于2017年2月21日19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市场旁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后民警跟踪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里4栋l门103室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徐伟丽、张涛抓获归案。2、证人白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其给徐伟丽打电话找她购买一包冰毒,订在塘沽远洋城的一个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其给了“星星”200元钱,她给了其一袋冰毒。第二次是转天的中午,其打电话给徐伟丽找她购买一袋冰毒,订在塘沽远洋城附近见面,见面后其给了她200元钱,她给��其一袋冰毒。第三次是在2017年2月21日19点左右的时候,其给“星星”打电话找她购买冰毒,定好在塘沽中心北路市场附近见面,其到了之后,看见了徐伟丽和张涛,其将200元钱给了徐伟丽,徐伟丽给了其一袋冰毒,将钱给了张涛。3、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在2017年2月21日晚上18点多钟的时候,张涛给其打电话问在哪了,其说在张某家,之后他就来了,这时有人给徐伟丽打电话,问她有没有冰毒,徐伟丽放下电话和张涛就下楼了,他们回来之后一会民警就来了。当时张涛和徐伟丽去卖冰毒了,冰毒是张涛带来的。4、证人张某、刘某证言及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张某、刘某居住在杭州里4-1-103号,2017年2月21日晚上18点该二人容留周某、张涛、徐伟丽在该处吸食毒品。徐伟丽接了一个电话与张涛一同出去,回来之后不久被警察抓获。张某、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采取强制措施。5、被告人徐伟丽供述:证实在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的时候,白某给其打电话购买冰毒,其在塘沽远洋城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转天上午白某给起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其在塘沽远洋城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白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2017年2月21日19点左右,白某给其打电话购买冰毒,当时其手上没有,就跟张涛说将冰毒卖给白某,晚上20点左右的时候在塘沽中心北路市场附近,其和张涛一起以200元的价格向白某贩卖冰毒一袋,其将钱给了张涛,后被警察抓获。7、被告人张涛供述:证实2017年2月21日晚上6点多在张某家,徐伟丽接到白某电话购买冰毒,徐伟丽问其能不能拿点卖,其同意了,后在塘沽中心北路市场附近,其和徐伟丽一起以200元的价格向白某贩卖冰毒一袋,徐伟丽将钱给了其,后被警察抓获。8、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2017年2月21日对吸毒人员白某的人身进行检查,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56克。2017年2月21日对涉案人张某的住处塘沽杭州道4-1-103号进行了搜查,扣押4小袋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0.38克(徐)、0.61克、0.32克、0.74克(张)。检查笔录、扣押清单:2017年2月21日,对张涛的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扣押毒资200元。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徐伟丽前科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丽、张涛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徐伟丽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伟丽、张涛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伟丽对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可的辩解,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及徐伟丽供述,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徐伟丽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伟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徐伟丽、张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徐伟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张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伟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轩谊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