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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锦明与何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明,何丽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991号原告:周锦明,男,1990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丽冰,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锦明诉被告何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锦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丽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锦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欠款:25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D111车位拥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后由法院退回给原告,被告另行向法院缴交。事实与理由:在2015年4月9日,被告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为每月0.1%。在2015年4月24日,被告出具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确认欠原告的借款数额,并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D111车位作抵押。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搪,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如上,希法院能依法秉公办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锦明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周锦明于2015年4月9日向何丽冰支付了248500元,并称以现金方式向何丽冰支付了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虽未经过期限,但由于被告未按月支付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被告还提供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D111车位为本案债务进行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丽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锦明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二、原告周锦明有权以被告何丽冰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苏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3号纯水岸花园D111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丽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