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锦禄、黄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禄,黄会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禄,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四调料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黄会文,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8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禄与被执行人黄会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指挥学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