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尚小芳、李桂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小芳,李桂英,尚秋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小芳,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汉族,1974年3月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尚秋英,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上诉人尚小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街与文化路交叉口新青年小区,不在金水区辖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尚小芳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号院4号楼165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称其经常居住在郑州市××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