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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国芳、朱大命、王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613号之二被拘留人王国芳,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国芳、朱大命、王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王国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王国芳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11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