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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覃辉伦与舒江、蒲昌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辉伦,舒江,蒲昌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153号原告覃辉伦,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舒江,男,生于1985年6月12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蒲昌蓉,女,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辉伦诉被告舒江、蒲昌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辉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覃辉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辉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覃辉伦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