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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同星兰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同星兰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42号原告: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平度市同和办事处同康路2号。电话:137XX****XX。法定代表人:侯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同星兰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怀仁县云东医药工业园区。电话:185XX****XX。法定代表人:鲁建功。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同星兰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山西同星兰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实际返还本案争议的财物,应当准许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举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