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34号艾某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男,1978年9月22日生于凤城市,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城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6日晚,被告人艾某未经允许,擅自砍伐通远堡国有林场位于凤城市弟兄山镇草河岭村草河岭公路附近三十年生落叶松树8株,蓄积5.74立方米。后被告人艾某将上述木材卖给方明善,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上述木材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通远堡国有林场,被告人艾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艾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每木调查记录表,位置图,林木状况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公民基本信息,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森林刑事案件鉴定意见书,前科劣迹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艾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所盗木材均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油锯二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