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永其、姚文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其,姚文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其,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姚文昭,男,19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其与被执行人姚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永其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5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正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